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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介绍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是辽宁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辽宁省的14个省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辽宁省驻军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根据辽宁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开展协同立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辽宁省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讨论、决定辽宁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选举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辽宁省省长、副省长,辽宁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辽宁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共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选举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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